【推荐】你需要学习的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知识-基金信息披露
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下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知识,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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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1、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信息披露的内容
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
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准备推介材料,披露以下信息: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的估值政策、合同的主要条款、申购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进行日常经营信息的定期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的即时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包括季度信息披露、年度信息披露。
2、季度信息披露: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3、年度信息信露: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4、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即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进行约定。
三、
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规定
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得存在以下禁止行为: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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