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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只赔偿2000元,追尾豪车事故中没有商业险司机承担较大风险-中保司机保险是多少怎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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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为苏L2××××号宝马车辆宝马在中保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398008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1日。苏B6××××号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20年12月31日,赵某驾驶苏L2××××号车辆与毛某某驾驶的苏B6××××号车辆同向行驶在无锡市快速内环惠山隧道北出口处,毛某某驾驶的苏B6××××号车辆追尾赵某驾驶的苏L2××××号车辆,苏L2××××号车辆车尾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某负全部事故责任,赵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定损,苏L2××××号车辆损失为100000元。中保保险公司已于2021年4月26日履行支付保险理赔款的义务。赵某将车辆索赔权转让给中保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中保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2000元。

原告中保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毛某某赔偿其公司理赔款9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保保险公司向赵某赔偿损失后,有权向毛某某追偿。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赵某驾驶的苏L2××××号车辆在被毛某某追尾碰撞前,追尾撞击其前方另一车辆,中保保险公司应当就两次事故分别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中保保险公司仅提供估损清单无法证明该清单中位于车辆前部、中部的部件损坏系由毛某某追尾碰撞所致,故对中保保险公司要求毛某某承担该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案涉车辆车型判断,案涉车辆后部无左雨水槽板条、右雨水槽板条,该两个部件应位于车辆前部,对中保保险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毛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保保险公司赔偿理赔款77102.59元;二、驳回中保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中保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至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咨询,该公司售后主管陈述:1.案涉车辆估损清单中的左雨水槽板条(零部件号51497453355)、右雨水槽板条(零部件号51497453356)位于该车车尾处;2.案涉车辆估损清单中驻车制动器控制单元(零部件号34436887358)位于车辆的后备箱底部,也就是车尾处;3.前部或后部撞击都可能导致左、右前头枕受损;4.从宝马车辆的结构来看,从车头到车尾依次是前保险杠、内杠、发动机、排气歧管、中间消音器、后消音器;排气管卡圈是用来固定消音器的;如果发动机没有受损,中间消音器和排气管卡圈受损一般是因被后车追尾造成的。

二审中,法院至中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咨询,该公司陈述:1.案涉车辆估损清单中的左雨水槽板条(零部件号51497453355)、右雨水槽板条(零部件号51497453356)位于该车车尾处;2.案涉车辆估损清单中驻车制动器控制单元(零部件号34436887358)位于车辆的行李箱里,也就是汽车尾部;3.对于左、右前头枕受损原因,从该车的维修情况来看,未见有气囊维修,故气囊应是未爆炸,在此情况下,头枕的损失应是被后车追尾造成的;4.从宝马车的结构来看,从车头到车尾方向,依次是:前保险杠、内杠、发动机、排气歧管、前、中、后消音器;若消音器需要更换,需要在前、中消音器之间配前排气管卡圈,在中、后消音器之间配后排气管卡圈;基于案涉车辆的发动机、前消音器没有受损,故消音器(包括中、后)和排气管卡圈(包括前、后)受损应当是被后车追尾造成的。中正公司提供了该车部分结构图佐证其陈述。

中保保险公司对上述2份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于头枕受损的原因,其公司认为宝尊公司的陈述不是很准确,一般前部撞击很严重才会导致头枕受损,故头枕受损一般是因车尾被撞击造成的。

毛某某对上述2份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1.头枕受损应是前部撞击造成,与其无关,2.案涉车辆追尾撞击其前方另一辆车会导致车架震动,而车架震动也会导致中间消音器受损。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的左、右前头枕、左、右雨水槽板条、左、右前排气管卡圈、中间消音器、驻车制动器控制单元的损失是否因被后车追尾所造成。

二审认为,关于左、右雨水槽板条和驻车制动器控制单元。根据宝尊公司及中正公司的陈述,结合案涉汽车尾部的结构图,应当认定左、右雨水槽板条、驻车制动器控制单元均位于汽车尾部,故该两项损失(共计8699.8元)应由毛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左、右前排气管卡圈和中间消音器。根据宝尊公司及中正公司的陈述,结合消音器结构图以及案涉车辆发动机、前消音器未进行维修、但右后消音器进行维修的事实,应当认定该两项损失(共计9692.6元)系由毛某某追尾碰撞所造成,故应由毛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左、右前头枕。对于头枕受损原因,宝尊公司与中正公司陈述不一致,结合头枕位于车辆前部,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头枕受损确为毛某某追尾碰撞造成,故对中保保险公司关于左、右前头枕的主张,二审不予支持。

综上,毛某某应向中保保险公司赔偿理赔款95494.99元。

二审改判: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毛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理赔款95494.99元

;三、驳回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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