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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一锤定音了!食品生产经营“超范围”,均按“无证”定性处罚-无证经营罚款多少

XiaoMing 0

食品生产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究竟能否按“无证”定性处罚?这个问题此前一直存在争议。好在,市场监管总局一步一步地“定分止争”了。

关于食品“超范围”生产经营究竟该咋处理的问题,此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食品“超范围”生产经营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定性处罚。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的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对食品“超范围经营”,根据原食药总局此前发布的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原食药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

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的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超范围经营也按未取得许可定性处罚。

但对“入网”之外的食品“超范围经营”,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明确指出,按照“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定性处罚(2018年10月9日,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其中明确:“如果经营者有许可证但其超越许可范围,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市场监管总局此后在公众留言系统中也曾有过同样的答复。

于是在现实中就出现了同是食品超范围经营,“线下”警告,“线上”罚款5万起步的“怪像”。

终于,这一怪像被市场监管总局今天发布的一部规章终结了!

7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总局令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其中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

(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至此,终于一锤定音了!食品生产经营,无论线上还是线下,无论生产还是经营,“超范围”均按“无证”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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